《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对加强全省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一般规定、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六章七十二条。该《办法》主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作了一些重要规定,主要是:
1. 关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同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规定了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及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培训制度进行了重申和细化。同时设立了食品经营者建立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制度和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义务。
3. 关于食品添加剂。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依法实行生产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使用和保管食品添加剂等内容。
4.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生产经营活动规范等作了规定,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生产许可和目录管理,明确禁止列入允许生产目录的食品种类,规定了小作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生产的食品应当附有标签等内容。
5. 关于食品摊贩。主要是贯彻堵疏结合的方针,明确政府应规划确定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对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进行了九个方面的规范。同时明确临时经营场所外的食品摊贩,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监管;政府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的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监管。
6. 关于餐饮具集中消毒。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设立条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监督审核、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的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集中消毒餐饮具使用查验制度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7. 关于多种业态混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对执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管部门作了明确,并规定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性质难以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8.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明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并公布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并要求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推诿、拒绝。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城市社区、农村等聘请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食品安全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