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社会的稳定及国家的形象。《食品安全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心,同时也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公开立法的精神。
《食品安全法(草案)》是依法建立的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将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法(草案)》吸收了国内外食品管理的先进经验、理念和做法,建立了四大制度:
第一,可追溯制度。主要是抓住两个源头管理。一是抓住种植、养殖源头。如果餐桌上的食品不合格,可以一直追溯到田头。二是抓住加工源头。要求产地要标到地、市一级,便于执法部门找到源头,而不是大海捞针。
第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这为我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食品召回制度提供了严格的法律依据。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企业在获悉其食品存在质量安全缺陷,并已经进入流通领域,为避免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风险及财产损失,企业必须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并提出召回申请。这是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如果生产商不主动召回,政府可以强行将缺陷问题食品进行召回。
第三,风险评估制度。目前出现了很多新资源食品,譬如花卉食品、新开发的食品添加剂,这样的食品到底对人体有无益处和害处?这些都需要风险评估。当然风险评估也有局限性,如周期过长等。苏丹红,英国人研究了7年才有结果;而转基因食品,有些国家已经研究了几十年,但还没有结论。
第四,企业诚信制度。食品企业,如果多次违法,就作为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则取消其生产资格。这就将诚信道德层面的软问题上升到了刚性的法律层面。
目前,《食品安全法(草案)》面临的尴尬主要是分段管理体制使得食品安全管理交叉、缺位等职责不清的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科学合理的制度也很难得到落实;食品安全保障的承诺可能还要落空。
当前,国际食品安全监管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法律定义上看,“食品”在同一法律体系下的法律界限是明确的,与“农产品”间的法律关系是清楚的。
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对农产品范围的界定是WTO承认的农产品口径, 并得到了广大成员国的共识。乌拉圭回合协议对农产品范围的界定就包括了食品,其范围主要有:种产品,包括动植物良种、鱼苗;原产品,包括鲜产品、活产品,以冷冻、冷藏方式保存的农产品;初级加工品,包括以干、腌、粉碎等方式加工、保存的农产品;中等加工品,即中等程度加工的制成品,中间产品;制成品;非基本生活必需品,包括农产品口径中的烟、酒等非基本生活用消费品。
第二,从机构设置和管理方式看,多部门共同管理的格局正加快向少部门集中管理转变,以终端产品准入管理为主的方式正向源头控制、全程管理加快转变 。
加拿大于1997年成立了由农业部部长负责管理和指导的食品检验局,将原分别隶属于农业部、渔业海洋部、卫生部等部门的有关业务纳入该局统一监管之下;墨西哥农业部整合了原属于环保部的渔业管理职能、卫生部的食品行业管理的部分职能;澳大利亚将卫生部的食品管理职能划入新成立的农林渔业部,统一协调农、牧、渔、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综合管理;德国于2001年将原卫生部的消费者保护职能划出,成立了消费者保护食品农业部,进一步强化和统一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从国外食品安全立法趋势上看,更加强调多层次立法,多法并行,大多采取“多法并行、相互补充”的立法模式,通过制定多部法律、法规来对食品安全的不同方面、不同环节进行管理。
加拿大除《食品和药品法》外,还有《饲料法》、《肥料法》、《种子法》、《肉类检验法》、《鱼类检验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法》等专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由农业和卫生部门负责。
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主要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产品检查法》、《蛋类产品检查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公众健康服务法》、《联邦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法》等。这些法律主要由卫生部、农业部及环保署负责。
第四,从国外管理模式上看,正由分段管理向按品种全程式链条化管理转变,由笼统管理向按污染物监控转变,并加强了管理部门间的协调。
各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上大体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只对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第二阶段延伸到对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条件的要求,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注册,只有注册企业才能生产加工农产品;第三阶段要求从农场到餐桌整个与农产品有关的过程都要符合质量安全条件。
此外,关于《食品安全法(草案)》的修改主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注意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又要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既要把保障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也要兼顾产业发展和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客观实际,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相适应。其修改建议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明确食品的法律内涵,解决目前草案中“食品”概念过泛、与“农产品”法律界定不清的问题,避免法律冲突。
第二,合理界定《食品安全法》的法定职责,切实解决我国食品监管越位、错位的问题。从国际立法趋势上看,食品安全管理是以农业、卫生两部门为主。
第三,减少行政许可,加强过程监督。建议合并事前行政许可,把力量放在事后监管和发挥行业自律上,实施全过程控制。
第四,坚持多法并行,发挥合力。(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 罗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