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将新条例引入《食品卫生法》

发布日期:2006-01-17 浏览次数: 分类:质量标准

为了加强现有食品安全条例,减少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概率,自2006年1月1日起,欧盟修改了2004年实施的《食品卫生法》,并引入新的食品安全规定,其中包括微生物标准和食品和动物饲料生产管理的新规定。这些规定将对欧盟成员国以及向欧盟出口食品或饲料的第三国产生影响,并意在对食品链的每个环节加以管理。   1. 《食品卫生法》   2004年,欧盟开始实施《食品卫生法》,该法对食品卫生进行了较为严格、清晰的规定,并对动物源性食品和用于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的卫生进行了特别规定。根据欧盟的《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者应承担确保欧盟消费者获得安全食品的责任。而且食品生产商必须进行验证程序,接着进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规定的有关程序。   该规定非常有预见地对欧盟或成员国食品生产商的生产进行了指导,并要求所有食品生产商必须进行登记。   2.微生物标准   修改后的《食品卫生法》中的新规定将使欧盟食品的微生物标准更加符合时代的需求。为了增加对消费者保护和减少源自食物的疾病。欧盟对部分细菌制订了微生物标准,如沙门氏菌和李斯特氏杆菌。在欧洲食品安全局评估之后,欧盟将把其他病原体纳入该法。   食品生产商应对食品中的微生物含量达到标准负主要责任,而各成员国相关机构需对食品生产商是否遵守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3.饲料卫生   许多食品危险始于被污染的饲料。为了确保饲料和食品的安全,欧盟的第183/2005规定对动物饲料的生产、运输、存储和处理作了规定。   像食品生产商一样,饲料商应确保投放市场的产品安全、可靠,而且负主要责任。如果有违反欧盟《食品安全法》,饲料生产商应支付损失成本,如产品退货以及饲料的损坏。   4.欧盟食品和饲料管理   自2006年1月1日起,在欧盟和向欧盟出口食品的第三国中,将开始对所有食品和饲料产品实施新的管理规定。欧盟对食品和饲料的管理规定应与欧盟的管理体制相符合,其中包括食品和饲料安全、动物健康和福利标准。   有关食品进口的管理规定,所有第三国应确保向欧盟出口的产品符合各种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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