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林水产省发布水产用药使用新标准

发布日期:2005-11-10 浏览次数: 分类:质量标准

(编者按:日本农林水产省 2003年7月18日发布了《关于水产用药品的使用》第17号通报,对水产用药品的使用标准进行了修改,并明确自2003年7月30日起实施。为使广大读者尽快了解新标准的相关内容,鳗工委秘书处组织编译了相对去年发布的第16报,第17报中的内容变更要点说明及鳗鲡目允许使用的医药品表,供参阅。) 一、内容变更要点: (药品法修改:自2003年7月30日实施) 药品法修改后规定:①禁止个人制造药品,个人进口药品。②禁止使用未经过认可的 药品。 (药品法相关省令的修改:2003年7月30日实施) 省令中对动物用药品的使用规定作了部分修改,修改后规定:①所涉及的动物对象扩大到为了食用而养殖的水产动物,抗生素、合成抗菌剂的使用应严格遵守用药的水产动物、用法、用量,停药时间。②硫磺甲基异恶唑钠、聚苯乙烯磺酸夹竹桃霉素。ミロきサシソ等为有效成分的饲料添加剂也被列入使用标准的药品名单中。③删除了桂晶白霉素、盐酸金霉素、呋喃苯烯酸钠为有效成分的饲料添加剂。 实施宽限期:⑴对于陆地上种苗生产设施(仅限有药液废水处理设备的)中管理、培育的水产动物的卵子、幼苗(不足1克),禁止未承认药品使用的宽限期为2005年7月31日。⑵执行部委规定,对鲈鱼目、鲱鱼目、鳗鱼目、鲤鱼目、牙平目及对虾以外水产动物的未认可药品的使用,宽限期为2004年6月31日。 水产用疫苗使用的变更:①虹彩病毒感染症不活化疫苗针对的鱼种从“鰤鱼”扩大到“鰤鱼”属。②新增加了 a溶血性链球菌症及虹彩病毒感染症混合疫苗。③关于“鰤鱼”的溶血型链球菌症及 j-0-3型孤菌病混合疫苗的用法、用量,将“鰤鱼”的重量规定为 3g ~2 kg。 农林水产省机构改革:原由农林水产省管辖的水产用药品的管理由栽培养殖课转至新增设的消费安全局卫生管理课。 二、鳗鲡目允许使用的医药品(鳗鲡目:鳗鱼、其它鳗鲡目) *l使用对象为供应食用捕捞前20日内,在每日饲育水的平均换水率达到50%以上条件下饲育的鳗鲡。 *2使用对象为体重在100g 以下和供应食用捕捞前30日内、在每日饲育水的平均换水率达到40%以上条件下词育、并且体重超过100g 的鳗鲡。 *3使用对象为体重在100g 以下和供应食用捕捞前37日内、在每日饲育水的平均换水率达到 40%以上条件下饲育、并且体重超过 100g 的鳗鲡。 *4使用对象为体重在100g以下和供应食用捕捞前20日内、在每日饲育水的平均换水率达到40%以上条件下饲育、并且体重超过100g 的鳗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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