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食品 鲤鱼

发布日期:2005-11-10 浏览次数: 分类: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鲤鱼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鲤(Cyprinus carpio Linnaeus)、建鲤(Cyprinus carpio var.Jian)、黑龙江鲤(Cyprznus carpio haematopterus Temm.et Sch.)、黄河鲤(Cyprinus carpio)、荷包红鲤(Cyprinus carpio var.Wuyuanensis)、兴国红鲤(Gyprinus carpio var.Xingguonensis)的活鱼、鲜鱼,其他食用鲤鱼品种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SC/T 3015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SC/T 3018 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SC/T 3019 水产品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SC/T 3022 水产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SN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3、要求   3.1 感官要求   3.1.1 活鲤鱼   鱼体健康,体表无病灶,游动活泼;鱼体呈鲤鱼固有体形、体色,有光泽,鳞片紧密。   3.1.2 鲜鲤鱼   鲜鲤鱼的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体表 鱼体呈固有体色和光泽;鳞片完整;体形匀称,   无畸形,无病灶   鳃 鳃丝清晰,色鲜红或紫红,无黏液或有少量透明   黏液;无异味   眼 眼球饱满、微突,角膜透明   气味 具有鲤鱼固有的正常气味,无异味   组织 肌肉结实,有弹性;内脏清晰,色泽正常,无腐败   变质   3.2 安全指标   鲤鱼安全指标见表2。   表2 安全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汞(以Hg计),ug/kg ≤0.5   总砷(以As计),ug/kg ≤0.5   铅(以Pb计),ug/kg ≤0.5   镉(以Cd计),ug/kg ≤0.1   土霉素,ug/kg ≤100   磺胺类(以总量计),ug/kg ≤100   氯霉素 不得检出   呋喃唑酮 不得检出   喹乙醇 不得检出   4、实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4.1.1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或无其他干扰的环境中,在白瓷盘中对样品按3.1条进行逐项感官检验。当感官检验难以判定产品质量时,用水煮试验判定。   4.1.2 水煮试验:在容器中加入500mL饮用水,将水烧开后,取约100g用清水洗净的鱼,切块(不大于3cm×3cm),放于容器中,加盖,煮5min后,打开盖,闻气味,品尝肉质。   4.2 总汞的测定   按 GB/T 5009.17 的规定执行。   4.3 总砷的测定   按 GB/T 5009.11 的规定执行。   4.4 铅的测定   按 GB/T 5009.12 的规定执行。   4.5 镉的测定   按 GB/T 5009.15 的规定执行。   4.6 土霉素的测定   按 SC/T 3015 的规定执行。   4.7 磺胺类的测定   按 SN 0208 的规定执行。   4.8 氯霉素的测定   按 SC/T 3018 的规定执行。   4.9 呋喃唑酮的测定   按 SC/T 3022 的规定执行。   4.10 喹乙醇的测定   按 SC/T 3019 的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   活鱼以同一养殖水体或同一养殖场中养殖条件相同的产品为一检验批;鲜鱼以来源及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5.1.2 抽样方法   按 SC/T 3016 的规定执行。   5.1.3 试样制备   至少取3尾鱼清洗后,取肌肉等可食部分绞碎混合均匀后备用;试样量至少为400g,分为两份,其中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作为留样。   5.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场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场检验。出场检验由生产者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   5.2.2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建养殖场养殖的鲤鱼;   b)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c)鲤鱼的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出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3 判定规则   5.3.1 感官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   5.3.2 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各项指标中的极限值采用修约值比较法。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者、出场日期。   6.2 包装   6.2.2 包装要求   6.2.2.1 活鱼   活鱼在包装起运前应以清水除去口腔、鳃、体表污泥和黏液等污物。活鱼包装中应保证鲤鱼所需氧气充足;包装用水水质应符合NY5051的要求。   6.2.2.2 鲜鱼   鲜鱼在装箱前应以清水洗去口腔、鳃、体表污泥和黏液等污物。鲜鱼装箱时应保持鱼体温度在0℃~4℃。   6.3 运输   6.3.1 活鱼运输宜用活鱼运输车或其他有充氧装置的运输设备;装运活鱼用水水质应符合 NY 5051 的规定。   6.3.2 鲜鱼运输应采取保温保鲜措施,保持鱼体温度在0℃~4℃,避免挤压与碰撞。   6.3.3 运输工具应保持洁净、无污染、无异味。   6.4 贮存   6.4.1 活鱼贮存可在洁净、无毒、无异味的水泥池、水族箱等水体中进行;贮存用水应符合 NY 5051 的规定。   6.4.2 鲜鱼贮存时保持鱼体温度在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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