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食品 咸鱼

发布日期:2005-11-08 浏览次数: 分类: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咸鱼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藏。   本标准适用于以海水鱼类为原料,经盐腌、晒干(烘干)后的制品,以淡水鱼为原料生产的咸鱼可参考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33 海水鱼类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108 鲜海水鱼   GB/T 18109 冻海水鱼   NY 5172—2002 无公害食品 水发水产品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SN 0125 出口肉及肉制品中敌百虫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3、要求   3.1 原辅材料和加工要求   3.1.1 鱼类   原料鱼不得有腐败变质或被污染的现象,其质量应符合 GB 2733、GB/T 18108 和 GB/T 18109 中的相关规定。   3.1.2 生产条件   符合 GB l4881 中的有关要求。   3.1.3 食盐   咸鱼腌制用盐,应符合 GB 5461 中的规定。   3.1.4 食品添加剂   咸鱼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不得使用甲醛、农药等违禁化学品。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观 体表不发黏、无霉斑、无虫蛀,具咸鱼应有的自然色   泽,无红变、黄变(油烧)现象   肌肉 肌肉纤维清晰,不离骨   气味 具咸鱼特有的香味,无油脂酸败味及异臭味   其他 鳃部和腹腔无寄生虫   3.3 安全指标   安全指标见表2。   表2 安全指标   项 目 指 标 方法检出限   酸价,mg KOH/g脂肪 ≤20   无机砷(以As计),mg/kg ≤0.5   汞(以Hg计),mg/kg ≤0.5   铅(以PL计),mg/kg ≤0.5   镉(以Cd计),mg/kg ≤0.1   甲醛,mg/kg ≤10.0   敌敌畏,mg/kg 不得检出 0.01   敌百虫,mg/kg 不得检出 0.01   4、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清洁卫生的环境中,将试样置于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按表1逐项进行检验。在解剖显微镜下观察平摊在白瓷板上的鱼体、鳃及内脏中是否有寄生虫。   4.2 酸价的测定   咸鱼可食部分切碎匀浆,称取200g,放入1 000mL的分液漏斗中,加入200mL甲醇和60mL水,摇动混合,再加入氯仿400mL,上下振摇,使之充分混合,在避光室温下放置12h,放出氯仿层,并通过无水硫酸钠柱,以除去残余水分,流人500mL的圆底烧瓶中,在真空旋转蒸发器中,水浴蒸发除去氯仿,留下的油脂,再按 GB 5009.37 规定的方法测定油脂中的酸价。   4.3 无机砷的测定   按 GB/T 5009.11 的规定执行。   4.4 汞的测定   按 GB/T 5009.17 的规定执行。   4.5 铅的测定   按 GB/T 5009.12 的规定执行。   4.6 镉的测定   按 GB/T 5009.15 的规定执行。   4.7 甲醛的测定   按 NY 5172—2002 附录A的规定执行。   4.8 敌敌畏的测定   按 GB/T 5009.20 的规定执行。   4.9 敌百虫的测定   按 SN 0125 的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同一鱼种、同一天生产、加工条件基本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   5.1.2 抽样方法   产品抽样方法按 SC/T 3016 的规定执行。每批产品至少抽取五个最小包装件,样品总量不得少于500g。   5.2 判定规则   5.2.1 感官检验结果的合格判定按 SC/T 3016 的规定执行。企业生产检查时,感官检验结果的不合格样本数应小于或等于 SC/T 3016 中附录A中的合格判定数;监督抽查检验时,感官检验结果的不合格样本数应小于或等于 SC/T 3016 中附录B中的合格判定数;若不合格样本数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批。   5.2.2 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6 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藏   6.1 包装   6.1.1 包装材料   所用包装材料应洁净、无毒、无异味、坚固。   6.1.2 包装要求   要求产品排列整齐,有产品合格证;包装过程必须保证产品不受到二次污染。   6.2 标签、标志   6.2.1 销售包装的标签   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标签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商标、原料、产品标准号、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贮藏条件、保质期等。   6.2.2 标志   运输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注明商标、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运输要求、贮存条件等。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中应防潮、防日晒、防虫害和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靠近或接触有腐蚀性物质,不得与气味浓郁物品混运。   6.4 贮藏   产品贮藏于干燥、清洁、卫生、无异味、有防鼠防虫设备的仓库内,防止虫害和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不同品种、不同批次的产品应分别堆垛,并用木板垫起,堆放高度以纸箱受压不变形为宜。常温保藏,保质期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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