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食品 鲫鱼

发布日期:2005-11-08 浏览次数: 分类: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鲫鱼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异育银鲫(Allogynogenetic crucian carp)、彭泽鲫(Carassius auratus var.)、方正银鲫(Carassius auratus gibelio)的活鱼和鲜鱼,其他鲫鱼品种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SC/T 3015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C/T 3018 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SC/T 3019 水产品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SC/T 3022 水产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SN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3、要求   3.1 感官要求   3.1.1 活鲫鱼   鱼体健康,游动活泼;鱼体呈鲫鱼固有的形状和体色、有光泽;无口须;鳞片完整无损伤。   3.1.2 鲜鲫鱼   鲜鲫鱼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形态 形态正常,无畸形   体表 具固有的体色和光泽,鳞片完整紧密,不易脱落,   无病灶   鳃 鳃丝清晰,呈鲜红或紫红色,无异味   眼球 眼球饱满,角膜清晰   气味 具有鲜鱼固有的腥气味,无异味   组织 肌肉紧密,有弹性   3.2 安全指标   鲫鱼安全指标见表2。   表2 安全指标   项 目 指 标   砷(以As计),mg/kg ≤0.5   汞(以Hg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0.5   镉(以Cd计),mg/kg ≤0.1   土霉素,ug/kg ≤100   磺胺类(以总量计),ug/kg ≤100   氯霉素 不得检出   呋喃唑酮 不得检出   喹乙醇 不得检出   4、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4.1.1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环境条件下,将试样放于清洁的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进行感官检验。当感官检验难以判定产品质量时,做水煮试验。   4.1.2 水煮试验:在容器中加入500mL饮用水,将水烧开后,取约100g用清水洗净的鱼,切块(不大于3Cm×3cm),放人容器中,加盖,煮5min后,打开盖,闻气味,品尝肉质。   4.2 砷的测定   按 GB/T 5009.11 的规定执行。   4.3 汞的测定   按 GB/T 5009.17 的规定执行。   4.4 铅的测定   按 GB/T 5009.12 的规定执行。   4.5 镉的测定   按 GB/T 5009.15 的规定执行。   4.6 土霉素的测定   按 SC/T 3015 的规定执行。   4.7 磺胺类的测定   按 SN 0208 的规定执行。   4.8 氯霉素的测定   按 SC/T 3018 的规定执行。   4.9 呋喃唑酮的测定   按 SC/T 3022 的规定执行。   4.10 喹乙醇的测定   按 SC/T 3019 的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活鲫鱼以同一鱼池或同一养殖场中养殖条件相同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鲜鲫鱼以来源及大小相同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   5.1.2 抽样方法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至少10尾,用于感官检验。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至少5尾,用于安全指标检验。   5.1.3 试样制备   至少取5尾鱼清洗后,去头、鳞、骨、内脏,取肌肉绞碎混合均匀后备用;试样量为400g,分为两份,其中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作为留样。   5.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场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 出场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场检验。出场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   5.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新建养殖场饲养的鲫鱼;   b)鲫鱼饲养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d)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周期性检验;   e)出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5.3 判定规则   5.3.1 活、鲜品的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3.1条规定;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重新抽样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   5.3.2 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应标明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生产单位和出场日期。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   所用包装材料应坚固、洁净、无毒、无异味,符合卫生要求。   6.2.2 包装要求   6.2.2.1 活鲫鱼   活鲫鱼包装中应保证所需氧气充足,用水水质应符合NY5051的规定。   6.2.2.2 鲜鲫鱼鲜鲫鱼应装于洁净的鱼箱或保温鱼箱中;保持鱼体温度在O℃~4℃避免践踏或用锐器损伤鱼体,确保鱼的鲜度及鱼体的完好。   6.3 运输   6.3.1 活鲫鱼运输中应保证所需氧气充足,或保活运输相关的条件。   6.3.2 鲜鲫鱼运输用冷藏或保温车、船运输,保持鱼体温度在0℃~4℃。   6.3.3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毒、无异味,不得与有害物质混运,严防运输污染。   6.4 贮存   6.4.1 活鲫鱼暂养应保证所需氧气充足,用水水质应符合NY 5051的规定。   6.4.2 鲜鲫鱼贮存时保持鱼体温度在0℃~4℃。   6.4.3 产品应贮存于洁净、无毒、无异味、无污染,符合卫生要求的环境内。
来源:

相关资讯

    暂无相关的资讯...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申请入会 鱼百科

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联系邮箱:xiatian3218@163.com
联系电话:0571-88051763
Copyright©2016-2018

浙ICP备16022789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29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