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食品 青虾

发布日期:2005-11-08 浏览次数: 分类: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青虾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日本沼虾(Macrobrachium nipponensis)活、鲜品。海南沼虾(Macrobrachium rosenberqii)、台湾沼虾( Macrobrachium formosense )、细额沼虾( Macrobrachium gracilirostre )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SC/T 3015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C/T 3018 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SC/T 3022 水产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SN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3、要求   3.1 感官要求   3.1.1 活青虾   活青虾具有固有色泽和光泽,体态匀称,体形正常,无畸形,无病态,活动敏捷。   3.1.2 鲜青虾   鲜青虾感官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鲜青虾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虾体色泽正常、无黑变,甲壳光亮;卵黄按不同产期呈现   自然色泽,允许在正常冷藏中变色   形态 虾体完整、清洁,允许节间松弛,联结膜不应有破裂   气味 气味正常,无异味   肌肉组织 肉质紧密有弹性   3.2 安全指标   青虾安全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安全指标   项 目 指 标   汞(以总Hg计),mg/kg ≤0.5   砷(以总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0.5   镉(以Cd计),mg/kg ≤0.5   土霉素,ug/kg ≤100   磺胺类(以总量计),ug/kg ≤100   氯霉素 不得检出   呋喃唑酮 不得检出   4、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4.1.1 在光线充足、空气良好、无异味的环境下,将试样倒在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按本标准3.1条的规定逐项进行感官检验。当不能确定产品质量时,进行水煮试验。   4.1.2 水煮试验   在容器中加入500mL饮用水,将水烧开后,取约100g用清水洗净的青虾置于容器中,加盖,煮5min后,打开盖,嗅蒸汽气味,再品尝肉质。   4.2 样品制备   取青虾清洗后,去虾头、虾壳,得到整条虾肉,将所取得的虾肉绞碎混匀。   4.3 总汞的测定   按 GB/T 5009.17 的规定执行。   4.4 总砷的测定   按 GB/T 5009.11 的规定执行。   4.5 铅的测定   按 GB/T 5009.12 的规定执行。   4.6 镉的测定   按 GB/T 5009.15 的规定执行。   4.7 土霉素的测定   按 SC/T 3015 的规定执行。   4.8 磺胺类的测定   按 SN 0208 的规定执行。   4.9 氯霉素的测定   按 SC/T 3018 的规定执行。   4.10 呋喃唑酮的测定   按 SC/T 3022 的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 检验规则与抽样   5.1.1 检验批   养殖青虾以同一养殖场中养殖条件相同的、同时收获的青虾为一个批次,捕捞青虾以同一条船上未经分拣或已按规格分拣的青虾为一个批次。   5.1.2 感官检验抽样   同一检验批次的青虾应随机抽样。批量在500kg以内(含500kg)时,取样尾数50尾;每增加500kg,增抽10尾;增加数量不足500kg,时按500kg计。   5.1.3 安全检验抽样   同一检验批次的青虾应随机抽样。批量在500kg以内(含500kg)时,取样不低于3kg;每增加500kg,增抽0.5kg;增加数量不足500kg时,按500kg计。   5.2 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场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 出场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场检验。出场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   5.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新建养殖场的养殖青虾;   b)青虾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出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5.3 判定规则   5.3.1 活、鲜青虾的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3.1条规定;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重新抽样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   5.3.2 若感官检验判定鲜虾质量困难时,应进行水煮试验,结果作为综合判定依据。   5.3.3 安全指标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捕捞或出池日期。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   包装材料应坚固、洁净、无毒、无异味。   6.2.2 包装要求   6.2.2.1 活青虾   活青虾包装中应保证氧气充足;水质应符合NY5051的要求。   6.2.2.2 鲜青虾   鲜青虾应装于便于冲洗的鱼箱或保温鱼箱中,不应放得太满,保持虾体温度在0℃~4℃,避免外力损伤虾体。   6.3 运输   6.3.1 活青虾运输中应供足青虾所需氧气。   6.3.2 鲜青虾用冷藏或保温车船运输,保持虾体温度在0℃~4℃。   6.3.3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中防止日晒、虫害、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靠近或接触有腐蚀性物质。   6.4 贮存   6.4.1 活青虾暂养应保证青虾所需氧气充足。   6.4.2 鲜青虾贮存时保持虾体温度在0℃~4℃。   6.4.3 产品应贮藏于清洁、卫生、无异味、有防鼠防虫设备的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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