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亟须建立

发布日期:2013-09-24 浏览次数: 分类:食品资讯

 

风险交流好比食品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一通长途电话:食品企业和消费者分别站在各执听筒的一端,政府负责连线转接,媒体则站在客观公正的位置,监督一切。

“食品标准是妥协的结果”、“不存在食品安全零风险”、“食品安全标准并非越高越好”……近年来,随着各种食品安全问题被曝出,政府和专家的每一次发声,几乎都能引来公众的口诛笔伐。

公众普遍存在一种心理,每遇到食品安全的热点事件,极度恐慌,所有相反的声音,都被认为 “没良心”或“被企业收买”等;但时过境迁,对不良食品又“照吃不误”。

“这种两极化表现——一方面要求食品安全零风险,另一方面又姑息纵容,都是不科学的食品安全观念。其结果是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过度担心,政府公信力受到影响,不利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在“第四届两岸食品产业合作及交流会议”上,台湾财团法人食品工业发展研究所资深研究员杨炳辉博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这也暴露出一个事实,即在中国食品安全方面,政府、科研机构的专业评估与公众风险感知之间存在空白,缺乏风险交流平台。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落后与公众食品安全知识的缺失,导致了科学事实与消费者认知之间的“信息真空”被越拉越大。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亟须建立。

风险交流好比打电话

何谓风险交流?就是在整个风险分析过程中,由相关人员对风险的认知相互交换信息和意见,交流内容包括对风险管理的解释和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为什么制定标准等。

按照美国农业部的说法:“风险交流是公开的、双向的信息观点的交流,以使风险得到更好的理解,并做出更好的风险管理决定。”

这就好比食品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一通长途电话:食品企业和消费者分别站在各执听筒的一端,政府负责连线转接,媒体则站在客观公正的位置,监督一切。

因此,中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风险交流并没有完全覆盖,讲的只是信息发布。由政府发布信息,并非双向的、多方面的交流和沟通。

据有关专家介绍,2010年以来,我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除三聚氰胺等少数真正的食品安全问题外,很多是缺乏科学依据的、在媒体上炒作热闹且对食品安全的认识造成巨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这些事件从信息交流方面可归纳为三类:第一类称之为“以讹传讹”,就是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但是公众都相信。第二类是“夸大危害”,反式脂肪酸属于这类。第三类是“污名化”,食品添加剂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对于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平台,食品安全专家陈君石曾表示,需要三个方面的努力:政府设专门机构,加强投入和专门人才的培养;民间建立权威的科学信息平台;政府、科学界、行业、媒体共同努力,建立风险交流机制。

企业需内外兼顾,主动沟通

对于企业来说,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回避并非明智选择,应当争取在最快时间对公众作出说明,这才是负责任的态度。

以台湾知名食品企业康师傅为例,其拥有完整的风险沟通与交流的sop(标准作业流程),分别有对内和对外两个渠道进行沟通和交流。对外,公司发言人负责向公众说明;对内,由食品安全部以及品保部负责与相关单位联系。由于各个群体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存在不同的差别,清楚告知风险的影响范围以及企业后续的作为,可以有效管控来自公众的疑虑和恐慌。

风险交流在台湾被称之为风险沟通。对于企业来说,沟通主要从四方面展开。

首先是企业内部的沟通,在食品安全危机发生前、后,均保持畅通的内部沟通渠道,尽快与企业相关部门即人员沟通并清晰地陈述关键信息。

其次,企业与媒体的外部沟通。企业应妥善寻找到企业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点,建立与主流媒体的长期联系,积极、主动地与主流媒体沟通,耐心面对媒体的疑虑,相互尊重,不卑不亢,尽可能为媒体提供科学信息,以消除媒体及公众的疑虑和不安情绪。

第三,企业与消费者的外部沟通。企业应树立“顾客利益至上”的理念,一旦发生问题,应当积极告知消费者,发生问题的原因、对顾客的影响、企业正在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及确保措施等;企业乐意回答顾客所关注的问题,并及时告知消费者最新进展。

良性竞争机制降低风险

想要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关键是源头。“通过食品企业的自知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从而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杨炳辉表示。

那么,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如何保证企业能够在追逐利益的原始动力下,在食品安全方面自知自觉?杨炳辉认为,这就需要政府帮助企业形成良性的竞争机制。

“最后买东西的还是消费者,让市场决定一个品牌或者产品能否存在。”杨炳辉说。

财团法人食品工业发展研究所企划室主任简相堂告诉记者,台湾共有6000多家食品企业,其中99%都是中小企业,小作坊更加不计其数。但食品安全问题却相对有保障。

“台湾消费者的购买习惯是超市为王。”简相堂说。在台湾,食品企业进入超市的“上架费”“贵得不得了”,而超市在选择产品时,不仅要考虑价格因素,亦重视挑选品牌。一些名不见经传的、没有认证甚至不符合卫生安全规范的小作坊产品,是很难进入超市这条通路的。

因此要想生存,这些小作坊必须自觉提高产品质量。这是一种良性机制,去激励企业不断提高品质、获得利润。

而对于那些没有足够经济实力做大品牌的中小企业来说,需要政府利用自身公信力,通过产品认证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提升在消费者心中的信任度。

在台湾,政府部门建立了多重食品安全的标准认证,这些认证标识同样成为产品进入超市等销售渠道的“通行证”。

比如说,台湾的食品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优良制造标准)认证制度,是一种特别注重制造过程中食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

这项制度上世纪60年代诞生于美国,中国台湾于1989年引进。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四大权利。一是安全权利,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二是认知权利,提供正确的产品标识,并可获知该产品在制造、包装、储运过程中的卫生安全;三是选择权利,根据产品上的食品GMP标志,提供消费者选购既合规又优良的产品的权利;四是表达意见权利,提供消费者申诉意见的渠道。

台湾食品GMP认证制度引进20多年来,几乎成为了台湾最优质加工食品的代名词,其微笑标志所代表的“满意”与“安心”形象也已经深植消费者心中,成为当地消费者选购高品质加工食品重要的参考标准之一。

“如果消费者愿意付更高的价钱,买有认证、有品牌的东西,就会驱使企业走这样一条路。但这种认知的转变仍然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与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消费能力有直接关联。”杨炳辉说。

第四,企业与政府的外部沟通。在食品安全危机发生后,积极向卫生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和沟通,增进企业与政府的相互了解。

政府交流机制亟须健全

在欧美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是比较通行的机制。

美国在风险交流方面的做法是成立国际食品信息中心,向健康专业人员、媒体人士、教育人员、政府官员和大众有效传播关于食品安全和营养方面的科学信息,并为媒体提供300多个专家的联系方式。

欧盟则在各成员国实行通行的食品法规,并建立电子通信系统和快速预警系统,对已确定风险有关信息进行交换。这样的信息交换使得成员国可以迅速采取措施,应对因食品或者饲料而引起的健康威胁事件。

风险交流是一项技术性与政治性都很强的任务,国际上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设立了从事风险交流的专门机构和部门。如欧洲食品安全局、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英国食品标准局、德国联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所等都在风险评估/管理机构内设有专门的风险交流部门。

以中国香港食物安全中心为例,在总共542位工作人员中有33人从事风险交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还专门设立风险交流专家咨询委员会。

中国风险评估中心成立后,也专门设置了风险交流部门,加强风险交流工作,但同时需借鉴国际经验,加强风险交流专业人才培养,培养一批从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专家队伍。同时建立第三方民间风险交流平台,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有影响的、提供食品安全科学信息的民间平台。而在国际上,此类机构早已存在,如国际食品信息中心(IFIC)、欧洲食品信息中心(UFIC)和亚洲食品信息中心(AFIC)等。此外在风险交流方面也需要政府重视加大投入。                        (徐燕燕

来源:食品安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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